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278號聲請人 江晨齊 上列聲請人因與 邱素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9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或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而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高金枝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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