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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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49號

原告 于吉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義雄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萬7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按:至遲應於「本院114年度救字第72號訴訟救助裁定」確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佩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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