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00號

聲請人 楊婉香

上列聲請人楊婉香因與相對人 賴士緯賴華增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婉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件聲請狀所附三張本票均未載到期日,僅得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請更正本件聲請狀所載利息起迄日(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並請陳報三張本票提示之年月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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