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一八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以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一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五十萬元,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確定在案。乃其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至同年月十九日止(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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