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巨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固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為常業罪。惟查:被告為警查扣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影音光碟片數量,僅有三套(每套二片,共計六片)。況被告於臺中市○區○○街○○○號所經營之「先鋒影音光碟出租中心」內,除上開三套(六片)盜版影音光碟片外,其餘影音光碟片並非屬盜版影音光碟片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並有現場照片七幀附於偵查卷可參。基此,實難認被告確有恃出租上開三套(六片)盜版影音光碟片之所得為生之常業事實。是核被告所為,應僅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復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該等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刑事陳報狀一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