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坤榮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經移送併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於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在第三十五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