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4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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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四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參包(合計驗後淨重肆點參柒公克,包裝重零點捌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經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三包(合計驗後淨重四點三七公克,包裝重零點七八公克),係被告甲○○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七三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所查扣之毒品,且係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扣案之毒品經送驗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憑,是故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