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易緝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易緝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二二0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具保人因被告涉犯詐欺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之保證金後免予繼續羈押,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由具保人甲○○繳納二萬元之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刑事保證書及保證金收據各一份附卷可稽,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復經本院通知具保人甲○○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及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帶同被告到庭,且拘提無著,此有本院拘票及報告書等在卷足憑,受刑人顯業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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