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627號
原   告  程陳群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2,9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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