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5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被   告  陳品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年四月
二十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內關於違約金起算日「,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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