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17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張中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5月12日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00305978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中興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張中興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5月12日中午12時2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巷○號前。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施用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
三、扣案之上開物品係被移送人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
用之物,乃依法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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