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市普天宮法定代理人 鄭逸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市普天宮捐助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市普天宮捐助組織章程第十八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後之章程」欄第十八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次按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增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屬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而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聲請法院民事庭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又事務所固為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事項之一,惟並非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如章程載有事務所之地址而事後變更時,僅生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與捐助章程之變更無涉,此觀民法第60條第2項、第61條至第63條、第65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等規定自明(司法院86年11月13日秘臺廳民三字第21392號函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市普天宮捐助組織章程於民國(下同)63年10月1日訂定,嗣於88年12月8日經法院裁定修正。茲因新竹市政府以100年1月26日府民禮字第1000005447號函指示應修正捐助章程第18條,聲請人遂於100年3月11日召開董事會議,修正捐助章程第3條及第18條條文,爰依法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市普天宮捐助組織章程第3條及第18條如附表「修正後之章程」欄第3條及第18條所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市普天宮捐助組織章程第18條如附表「修正後之章程」欄第18條所示之部分,所為之補充、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此部分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市普天宮捐助組織章程第3條如附表「修正後之章程」欄第3條所示之部分,則係財團法人主事務所地址之變更,非關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無涉,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其組織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恬如┌───────────────────┬─────────────┐│修正前之章程│修正後之章程│├───────────────────┼─────────────┤│第三條:│第三條:││本宮事務所設於台灣省新竹市○○里○○路│本宮事務所設於台灣省新竹市││三0六號。│高峰路三0六巷六六號。│├───────────────────┼─────────────┤│第十八條:│第十八條:││會員大會職權如左:│會員大會職權如左:││(一)裝定或修改章程。│(一)選舉董、監事。││(二)決議本宮財產之處分。│(二)罷免董、監事。││以上兩項決議應由會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三)罷免董監事。│││(四)追認董監事會緊急決議事項。│││(五)審核董監事會工作報告。│││(六)審核年度預決算案事業計劃。│││(七)審核上次會員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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