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璨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璨鳴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葉璨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至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記載「否」,應更正為「是」),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贓物│││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9日│99年11月9日│99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臺中地檢100年│臺中地檢99年度││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9號│度毒偵字第9號│偵字第2676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中簡字││││558號│558號│第51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10日│100年3月10日│100年3月1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中簡字││││558號│558號│第5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28日│100年3月28日│100年4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臺中地檢100年│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135號│度執字第4135號│度執字第4906號│└─────────┴───────┴───────┴───────┘┌─────────┬───────┬───────┬───────┐│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贓物│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12日│99年9月間某日│99年9月中旬││││││├─────────┼───────┼───────┼───────┤│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100年│臺中地檢100年││年度案號│偵字第26768號│度偵字第19763│度偵字第19763││││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中簡字│100年度中簡字│100年度中簡字││││第519號│第2697號│第26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11日│100年11月30日│100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中簡字│100年度中簡字│100年度中簡字││││第519號│第2697號│第26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11日│100年12月26日│100年1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臺中地檢101年│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906號│度執字第635號│度執字第6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