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振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顧正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4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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