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44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44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高玉靈高曼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012元,及其中新台幣14,870元自民國
97年2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89%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明俊
附表:訴訟費用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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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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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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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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