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佔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甲○○於承認犯罪後復另行矢口否認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因而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鎣
法官鍾邦久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