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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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七七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灣分行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零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所列之計算書中已退還之送達郵費新台幣四百五十四元,非屬本件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確定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美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杜孟珍~F0~T40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壹拾伍萬元││├────────────┼──────────────┼──────────┤│原審郵票費用│玖佰零陸元│原繳壹仟參佰陸拾元││││退還肆佰伍拾肆元│├────────────┼──────────────┼──────────┤│鑑定費│貳萬捌仟元││├────────────┼──────────────┼──────────┤│共計│壹拾柒萬捌仟玖佰零陸元││└────────────┴──────────────┴──────────┘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度 聲 字第 777 號裁定(93.06.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3 年度 抗 字第 402 號(9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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