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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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九三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普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普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普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普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市政府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以(八九)南市社助字第二○七四三六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三二冊、第六頁第四七九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一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普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燁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