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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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七四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丙○○相對人丁○○相對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一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一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夏明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F0~T40
附表一┌─────────────┬─────────────┬──────────┐│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陸仟伍佰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伍佰元││├─────────────┼─────────────┼──────────┤│共計│柒仟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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