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 簡瑞儀 被告 劉彣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吳宗育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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