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505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關係人 游淑惠 律師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0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洪俊裕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關係人游淑惠律師(律師證書字號:91台檢證字第5449號)為被繼承人洪俊裕(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鎮○○路000號,民國109年5月2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洪俊裕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洪俊裕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一年內承認繼承。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洪俊裕死亡之日起三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限屆滿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洪俊裕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洪俊裕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2735號債權憑證,欲對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洪俊裕之不動產為聲請強制執行,然被繼承人洪俊裕於109年5月21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已辦理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致聲請人對前開不動產無法行使權利,為此聲請為被繼承人洪俊裕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此為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2735號債權憑證影本、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840、1193號公告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拋棄繼承事件卷宗,經核無訛,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為被繼承人洪俊裕選任遺產管理人,依法應屬有據,本件自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又選任遺產管理人,首在考慮其適切性,即除管理遺產須公平外,應以對遺產遺債情況瞭解較深,或對遺產管理事務有專業能力者為優先選任。查被繼承人尚遺有坐落於彰化縣○○鎮○○段地號土地,須賴遺產管理人管理該事務,本院曾函詢被繼承人之子女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是否願擔任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子女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均已來函表示不願擔任遺產管理人。又關係人游淑惠律師具狀陳稱其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此有民事聲明狀1份在卷可考。經核游淑惠律師乃職司律師,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及能力,並有多年執業經驗,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有瞭解,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其身為律師,應會秉公辦理,且卷內亦無其與遺產事務有利害關係等不適於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情形,應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聲請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選任關係人游淑惠律師為被繼承人洪俊裕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故依法選任之並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另依民法第1179、1180條、第1132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有下列職務及義務: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遺產管理人,因親屬會議,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之請求,應報告或說明遺產之狀況。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民法第1132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