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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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樋口真一(日本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樋口真一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44號為不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419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9月12日調科臺字第00000000000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44號為不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08年度上職議字第4196號處分書駁回確定,有該等處分書正本附卷可稽。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請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轉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鑑驗結果:1.送驗「EliXinolCINNAMINTDROPSHEMPOIL」檢品1瓶含大麻成分,淨重25.59公克。2.送驗「EliXinolNATURALDROPSHEMPOIL」檢品1瓶含大麻成分,淨重27.51公克。3.送驗「EliXinolHEMPBALM」檢品1瓶含大麻成分,淨重89.75公克。此有該局107年9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72321017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7943號卷第20頁至第21頁),又大麻為第二級毒品亦屬無訛,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敏中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含大麻成分之EliXinolCINNAMINTDROPSHEMPOIL│1瓶│├──┼───────────────────────┼──┤│2│含大麻成分之EliXinolNATURALDROPSHEMPOIL│1瓶│├──┼───────────────────────┼──┤│3│含大麻成分之EliXinolHEMPBALM│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