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豪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豪因妨害自由罪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聲字第22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7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29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無(翌日解送至署折抵刑期1日)」等語),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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