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原告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益霞 被告 李睿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緝字第2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鈞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聲明與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李睿清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緝字第2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翁儀齡法官王育珍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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