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41號原告 傅開榮 即裕德中藥行被告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代表人 陳錫霖 上列原告因有關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對於財政部臺北關稅局所為之九十七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申請復查,經被告以一0一年五月三日北普復字第0000000000號復查決定維持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一0一年八月十七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一年十月十六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具狀不服,按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