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簡上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一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簡上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一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