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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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世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5566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王世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