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221號債權人長宏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 和債務人 莉納 MADRIAGARIENACAMIGL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參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