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217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李維倫
被 告 郭玉蕊 即 王凱民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2172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101年12月28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1,4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1,412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王凱民於民國(下同)89年9月間與訴外
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
用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及預借現金,
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逾期應另給付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迄至98年10月止,於原告之消費
款54,297元、已到期利息7,115元,合計61,412元,迄未按
期給付,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上開款項及其中本
金54,297元部分自9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之事實,而訴外人王凱民於90年6月4日
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自應承受被繼承人即訴外人王凱民
之一切權利義務,。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之所示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王凱民死亡時無遺留任何財產,根據民法
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於98年5月22日修正實施前開始繼承
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概括繼承之表
示或拋棄繼承者,適用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
1163條等規定,而被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繼承開始
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至未能在修正施行前拋棄繼
承,由被告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
定條款各1件,消費明細總表及帳務查詢表等件為證。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見本院101年11月23日言詞辯
論筆錄),惟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被告之抗
辯是否足採?
四、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
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
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
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
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
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在民
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
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
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
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
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
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
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三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
求返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3條定有明文。經查:訴
外人王凱民於90年6月4日死亡,而被告自承於訴外人即被繼
承人王凱民死亡前,均同戶籍,且被告無法舉證證明其與訴
外人王凱民沒有住在一起(見本院101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筆
錄)。是被告與被繼承人王凱民原為同財共居,且未提出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
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
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之情事,是被告所辯即無足採,
而原告主張應為實在。
五、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墊款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
償所欠如主文所示信用卡帳款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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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54,297元自民國9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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