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沙簡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芬宜
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3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芬宜私場所負責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為停
工之命令,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2條第2項,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4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
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