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450號
原 告 黃明湧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振宏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