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38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簡字第1386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劉志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6月5日向第三人聯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申請貸款,最高借款額度
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約定利息以年息百分之18.25計
算,應按月還款或於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如未
依約繳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遲延期間之利息並改依年息
百分之20計算。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計欠本金128,331元及
其利息、遲延利息未清償;另被告又用聯邦銀行核發的信用
卡,依約定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聯邦銀行全部清償,或採循環信用方式繳納最低應繳金
額,逾期清償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以年息百分之19.7
1計算利息,暨自延滯日起,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詎
被告未按期給付消費款,尚積欠消費款55,377元,及其中49
,725元計算之利息未依約清償,嗣後聯邦銀行將對被告之債
權讓與原告。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
額及約定利息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綜合約定
書暨申請書、貸款融資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及
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各乙份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
金額及約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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