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703號
原 告 張鈵昌
訴訟代理人 張唯淯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
被 告 蘇溪林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月30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