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雅惠
被 告 陳長堃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217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12月25日上午9時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2年1月
2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玖仟肆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
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之萬事達信
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每月
繳款截止日(7日)前全數繳清帳款,如逾期清償,即按年
息19.71%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截至97年
5月止,共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歸戶基本資料
查詢、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明細表及欠款彙整資料表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