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3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孔慶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梅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