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小字第22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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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279號

原告 辛章學

被告許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函附交通事故資料可憑,被告住所則在桃園市,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均非屬本院轄區。是依上開規定,並審酌本件被告應訴便利性,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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