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3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580號

原告 黃琬茹

一、原告與被告 林素靖 等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3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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