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571號
原告簡家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宏毅 間返還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書記官葉家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571號
原告簡家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宏毅 間返還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書記官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