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422號

原告 金玫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于佳瑄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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