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711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薛羽紋

被告 郭人綸郭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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