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8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郝世強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依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