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9號
上訴人全球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秋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潘宏明 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9號給付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