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2654號

原告 黃元彩

送達代收人 黃俊雄

被告 謝復帆

陳俊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023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涉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6605號案偵查起訴後,由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273號等案件判決在案,因被告不服該判決,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023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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