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7號
原   告  簡嘉賢
被   告  謝坤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苗栗縣○○鄉○○村○○路○○○號,有
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
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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