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5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被 告 徐天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19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劉亭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5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被 告 徐天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19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