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9號
原   告  姚奕伶
       詹沅莙
       葉慶榮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凱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詹沅莙、葉慶榮亦未於起訴狀具
狀人欄簽名或蓋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4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35,056元,原告詹沅莙、葉慶榮並應於起訴狀具狀人欄
補正簽名或蓋章,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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