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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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275號
原 告 翁月香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
複代理人 毛仁全 律師
被 告 鍾雲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
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租金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