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小字第3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送達代收人  楊雅婷
被   告  李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經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嗣經本院於108年01
月03日以107年度補字第51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
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01月08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鄭鈺瓊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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