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楊景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帳
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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