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曾秋芳
被   告  邱文鴻 即君穎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
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7年
12月26日經原告收受,惟原告迄今均未依裁定內容補正,有
本院繳費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依前揭說明,自應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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